(2013)长民终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治市阜康达能源储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子县国新能源煤炭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联运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治市阜康达能源储运有限公司,长子县国新能源煤炭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联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1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阜康达能源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火车站西库。法定代表人徐升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平,男,汉族。系长治市阜康达能源储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斌,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子县国新能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慈林镇秦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贾丽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凯,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省长治市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安街8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瑞国,男,汉族,系山西省长治市联运有限公司副经理。上诉人长治市阜康达能源储运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治市阜康达能源储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广平、郭斌,被上诉人长子县国新能源煤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帆、卫凯,被上诉人山西省长治市联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瑞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张路伟代理审判员 张鸣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