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书华与兰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华,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华。被执行人:兰波。本院在执行张书华与兰波借款合同纠纷(2012)临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指定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奎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