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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书华与兰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华,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华。被执行人:兰波。本院在执行张书华与兰波借款合同纠纷(2012)临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指定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奎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