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黄思均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思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806号罪犯黄思均,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作出(2005)九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思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罪犯黄思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思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思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