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执字第0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樊传军与宫建民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传军,宫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1113-1号申请执行人樊传军,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宫建民,男,1954年6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樊传军与被执行人宫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徒商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案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宫建民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樊传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宫建民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90920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1265元未能收取。申请执行人樊传军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樊传军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樊传军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2013)徒商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瑞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