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家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韩某甲与刘某乙、韩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韩某甲,刘某乙,韩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刘某甲。原告韩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系韩某甲之母。被告刘某乙。被告韩某乙。原告刘某甲、韩某甲与被告刘某乙、韩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原告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予以批准。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王玉梅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