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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桂阳航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懋鑫变压器有限公司、余玉霜、黄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阳航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懋鑫变压器有限公司,余玉霜,黄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26号申请人桂阳航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坚,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东莞市懋鑫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玉霜,女,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余玉霜,女。被申请人黄伟,男。本院在审理桂阳航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懋鑫变压器有限公司、余玉霜、黄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桂阳航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懋鑫变压器有限公司、余玉霜、黄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懋鑫变压器有限公司、余玉霜、黄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长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