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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卫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200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吴某之母。被执行人吴某,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三终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前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某的工资收入3550元(其中2013年6月-2013年12月抚养费3500元、执行费50元)。二、自2014年1月份起,每月扣留吴某工资500元,用于支付吴博涵抚养费,至吴博涵独立生活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林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荣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