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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3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3737号原告王某某,男,住肥城市。被告刘某某,女,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和好,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经和好,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