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许学花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新中刑申字第38号许学花: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3)新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认定事实错误,许学花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一、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