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连进、高庆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连进,高庆涛,郭进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马连进。被执行人高庆涛。被执行人郭进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马连进、高庆涛、郭进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连进、高庆涛住址不详,郭进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昌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伊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