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大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诉温某某甲、温某某乙、温某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温某某甲,温某某乙,温某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大初字第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55年某月某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温某某甲,男,汉族,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温某某乙,女,汉族,1978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温某某丙,女,汉族,1975年某月某日出生。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甲、温某某乙、温某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以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5元,本院减半收取319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米华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