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马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黄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马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住柘城县。系被告马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