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牛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西京与张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京,张全胜,冯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牛初字第62号原告徐西京,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万亿,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全胜,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冬梅,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张全胜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西京与被告张全胜、冯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西京以被告已归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西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徐西京承担。审 判 长 陈 博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樊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