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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牛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西京与张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京,张全胜,冯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牛初字第62号原告徐西京,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万亿,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全胜,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冬梅,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张全胜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西京与被告张全胜、冯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西京以被告已归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西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徐西京承担。审 判 长  陈 博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樊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