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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9-11-16

案件名称

娄培法与索秀华、任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娄培法;索秀华;任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娄培法。被告索秀华。被告任艳。原告娄培法诉被告索秀华、任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索秀华、任艳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培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索秀华、任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培法诉称,被告索秀华于2011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计2万元,双方约定使用期限、利息及违约金,并由被告任艳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索秀华、任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被告索秀华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娄培法借款2万元,由被告任艳为其担保,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0元整(指印),大写贰万元整(指印);借款用途: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11年元月1日始至2011年7月1日止,计6个月;借款利息:1.5%;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该笔借款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日后二年;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违约责任:如不能按时履行,借款人应另支付借款本金的15%作为违约金。借款到期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合同期内约定的利率顺延到借款人全部清偿为止。借款人:索秀华(指印)担保人;任艳(指印)2011年元月1日。该合同签署后,被告索秀华又出具制式的借款借据一张,载明:“借款借据今收到娄培法交给本人借款本金为人民币贰万元(大写)贰万元整(指印),(小写)20000元整。借款人:索秀华(指印)担保人:任艳(指印)2011年元月1日”。该借据签署后,原告娄培法将款2万元出借给被告索秀华。到期后,被告索秀华未归还,被告任艳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后经原告娄培法多次催要未果而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所提交的合同、借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保证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其久拖不付,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在借款时,双方对此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在借款时,双方对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因其之和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所享有的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索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娄培法借款2万元及使用期限内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7月1日止)、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任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索秀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德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24元,由被告索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孟庆峰审 判 员  丁兆远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