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吴甲、吴已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吴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云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甲,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于岳阳市云溪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宣布逮捕,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6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吴乙,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于岳阳市云溪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2013年10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宣布逮捕,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6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岳云检刑诉(2013)第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甲、吴乙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甲、吴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吴丙(已判刑)邀集袁某、胡某、沈某、杨某(均已判刑)和被告人吴甲、吴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且吴丙还多次联系多名参赌人员多次在岳阳市云溪区文桥镇吴丁家、陆城镇吴戊家等多地,以麻将牌“推砣子”的方式每次均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吴丙为主安排,同时与吴甲等人共同负责联系赌博场地和在赌场内打杂,为参赌人员等提供烟、水、槟榔等,吴丙安排吴乙负责驾车接送参赌人员,且事前吴丙为聚众赌博在赌场内获利,还特意安排了吴甲等人定做、购制了长条桌、凳子、麻将等赌博工具。吴丙等人以每盘赢家盈利的5%抽头渔利,其中,吴甲参与吴丙等人组织的聚众赌博共14次,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为170000元,违法所得共为6000元,吴乙参与吴丙等人组织的聚众赌博共11次,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为134000元,违法所得共为2200元。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吴甲、吴乙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甲、吴乙分别退出赃款6000元、2200元。被告人吴甲、吴乙所在云溪区司法局出具了2份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吴甲、吴乙平时均表现较好,与同事、邻里关系和睦,证实对2被告人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甲、吴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甲、吴乙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各2份和吴丙、胡某、沈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吴丁、徐某某等多人的证言、被告人吴甲、吴乙和同案犯吴丙、袁某、胡某、沈某、陆某、沈某某、杜某等多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2份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甲、吴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多次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中,吴甲参与14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170000元,吴乙参与11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134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甲、吴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甲、吴乙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二被告人主动向本院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甲、吴乙所在云溪区司法局证实对二被告人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二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吴甲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云溪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吴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吴乙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云溪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追缴被告人吴甲、吴乙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二千二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霞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