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吉雪峰与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雪峰,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132号原告吉雪峰,男,39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辽县。被告李君,女,40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雪峰诉被告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韩玉超审 判 员 陈 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