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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康朝华与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朝华,张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348号原告:康朝华。被告:张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朝华与被告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康朝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