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康朝华与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朝华,张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348号原告:康朝华。被告:张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朝华与被告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康朝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