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梁明海与陈怀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明海,陈怀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梁明海。委托代理人贾鹏,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怀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负责人张雪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岭、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海与被告陈怀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明海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海撤回对被告陈怀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梁明海负担。审 判 长 陈继根代理审判员 常 红代理审判员 崔沈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