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振兵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兵,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刘振兵,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个体经营户,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张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兵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兵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振兵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