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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阳法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罗起妹与阳山县卫生监督所不服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起妹,阳山县卫生监督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清阳法行初字第1号原告:罗起妹,女,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阳山县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邝瑞明,所长。原告罗起妹不服阳山县卫生监督所于2013年9月2日发出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起妹于2013年12月16日,以已与被告阳山县卫生监督所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起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起妹负担。审 判 长  李一文审 判 员  陈大明人民陪审员  张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