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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珠花园管理处与欧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珠花园管理处;欧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嘉青,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珠花园管理处。负责人林嘉青,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武奎元,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文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建。委托代理人蒋晓刚,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珠花园管理处(以下简称新港公司龙珠管理处)与被上诉人欧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新港公司、新港公司龙珠管理处解除与欧建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2013年1月4日,新港公司龙珠管理处出具了《关于对龙珠花园C区主任欧健私自出租物业场地的处分通告》,内容为:“各管理处:经核查,龙珠花园C区地下仓库5个,折合租金27100元,一直以来私自出租给无关人员,租金未上交公司财务,严重违反公司单程,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相关人员如下处分……欧健,分区主任,事件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特此通告”。落款为新港公司,时间为2012年12月14日。但新港公司、新港公司龙珠管理处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欧建存在以上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解除与欧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支付欧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新港公司、新港公司龙珠管理处未就欧建的工资支付情况举证,原审据此采信欧建的主张,以欧建每月固定应发工资数额3420元为基数计算其应得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102600元,并因此支持欧建要求新港公司、新港公司龙珠管理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2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对新港公司、新港公司龙珠管理处的无需支付此金额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新港公司、新港公司龙珠管理处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珠花园管理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