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民初字第0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中安包装有限公司与杜全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中安包装有限公司,杜全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民初字第0699号原告常熟市中安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卫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懿,总经理。被告杜全男,男,汉族,1959年2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中安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全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中安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熟市中安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代理审判员 顾 勇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