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南湘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杨小燕与李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南湘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431222198404081262。被告:李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42011319840715131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