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执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治、丁玮芳与被执行卜道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治,丁玮芳,卜道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2517号申请执行人朱治,男,1984年8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丁玮芳,女,1985年9月7日生。被执行人卜道广,男,1962年7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朱治、丁玮芳申请执行卜道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六沿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4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谈话,均未有进展。因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且该���件涉及群体性矛盾,目前被执行人申请对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尚未确定。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力求化解社会矛盾。因双方争议较大,涉及群体性矛盾,且案件正在复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六执字第25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杨定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