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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凤来与被告王瑞生、河北日强矿业集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来,王瑞生,河北日强矿业集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79号原告陈凤来,男,1954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徐占山,平泉县民事纠纷法律维权调解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王瑞生,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河北日强矿业集团法定代表人李晓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来与被告王瑞生、河北日强矿业集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凤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凤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玉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