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凤来与被告王瑞生、河北日强矿业集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来,王瑞生,河北日强矿业集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79号原告陈凤来,男,1954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徐占山,平泉县民事纠纷法律维权调解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王瑞生,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河北日强矿业集团法定代表人李晓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来与被告王瑞生、河北日强矿业集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凤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凤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玉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