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法执字第5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欧焱生与王立雄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焱生,王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585-1号申请执行人欧焱生,男,汉族,岳阳县人。被执行人王立雄,男,汉族,岳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县人民法院(2009)岳民督字第14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欧焱生与被执行人王立雄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的支付令,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立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立雄在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欧焱生借款人民币XXXXX元、利息XXXXX元。但被执行人王立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立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