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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3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陈甲等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某某,陈甲,陈乙,陈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乙。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冷雪,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丙。上诉人余某某与被上诉人陈甲、陈乙、陈丙继承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余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某某,被上诉人陈甲、陈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冷雪,被上诉人陈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余某某。审 判 长  武 琼审 判 员  丁 钰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慧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