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何明钦与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钦,杨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55-1号原告何明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小红,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何明钦与被告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小红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所涉的何明钦与杨小红签订借条的签订地、借款履行地均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条的签订地、借款履行地均在三门峡市辖区,本院对此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因此被告杨小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小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景志贤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郎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