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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寿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寿光市台头镇第二初级中学与寿光市恒丰面粉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寿光市台头镇第二初级中学;寿光市恒丰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台头镇第二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唐隆道,校长。被执行人:寿光市恒丰面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台头镇第二初级中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寿光市恒丰面粉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7)寿民二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寿光市台头镇第二初级中学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寿民二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吴廷永执行员  胡沂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