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执字第013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泽兵与郭小敏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兵,郭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58-4号申请执行人张泽兵,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小敏,女,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泽兵与被执行人郭小敏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泽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21007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未执字第01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