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执民字第2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唐加平,沈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10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余建。被执行人:唐加平。被执行人:沈玲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加平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镇金临小区5幢8号联体别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梅义平审判员 郭富平审判员 林宗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