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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执民字第2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唐加平,沈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10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余建。被执行人:唐加平。被执行人:沈玲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加平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镇金临小区5幢8号联体别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梅义平审判员  郭富平审判员  林宗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