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秀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秀华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甫,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秀华,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秀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