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中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金塔县水利电力局西坝水里水电站与王发贵拖欠水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塔县水利电力局西坝水里水保站,王发贵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中初字第04号原告金塔县水利电力局西坝水里水保站法定代表人张国席,任西坝水里水保站站长。被告王发贵,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塔县水利电力局西坝水里水保站诉被告王发贵拖欠水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告原告方承担。审判员 殷振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国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