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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开执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吉斌与淮安汤晟钢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斌,淮安汤晟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开执字第0075号申请执行人王吉斌。被执行人淮安汤晟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汤永亮,董事长。关于王吉斌申请执行淮安汤晟钢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开民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被执行人淮安汤晟钢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吉斌14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由淮安汤晟钢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淮安汤晟钢管有限公司土地及厂房已经抵押给银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万生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执行人淮安汤晟钢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吉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程序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淮开民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蓉执行员 王海忠执行员 罗春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