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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少丁与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丁,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98号原告:王少丁,无业。委托代理人:赵秀琳,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48号。负责人:王勤曾,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刘元,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少丁与被告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秀琳、师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2004年11月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交房的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但被告延迟交房,实际交房日期为2006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之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原告已向被告交付房款共计82760元。被告至今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书,其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请求判令:1、被告在六个月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被告支付违约金968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未办证的原因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施工中死亡,并且项目系被告与西安设计院联建,办证由西安设计院负责,设计院的负责人在此期间变更拖延了办证。目前项目的大证尚未办理。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逾期办证并未限制原告行使物权,请法庭考虑以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8日原告王少丁与被告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58号城市浩星10层11006号房屋预售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共105.5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32276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82760元于2004年11月19日已付清,贷款24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交房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前。关于产权登记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之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首付房款82760元。2005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此后至今,因被告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至今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举证材料,法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存卷为据。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之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从交房至今,因被告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除继续履行备案义务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房屋产权证书是原告证明、行使其产权的合法依据,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客观上对原告行使产权造成了影响,因此,对被告逾期办证并未限制原告行使物权,法庭考虑应以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被告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办理本案争议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少丁支付违约金9682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玉萍审判员  甄方民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