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刘静与魏春叶民间借贷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魏春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刘静,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魏春叶,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静与被执行人魏春叶民间借贷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188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春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文建审判员 吴振英审判员 卢玉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