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