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阳光信诚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阳光信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99号原告武汉市阳光信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玲,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志刚,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被告武汉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阳光信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阳光信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阳光信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阳光信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阳光信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