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李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支行与青岛胜美国际留学有限责任公司、全虎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8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支行,青岛胜美国际留学有限责任公司,全虎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3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胜美国际留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全虎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支行与被告青岛胜美国际留学有限责任公司、全虎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全虎哲名下的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27号的房产一处。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全虎哲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成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