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冬花与张良、朱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花,张良,朱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张冬花。被告:张良。被告:朱秀琴。原告张冬花为与被告张良、朱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宇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冬花、被告张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秀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冬花起诉称:被告张良与妻子朱秀琴在2012年6月7日一起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3%。2012年6月16日,再次借款100000元。2013年7月7日,又借款80000元。利息支付到2013年7月。后多次催讨都未付本息。在起诉后被告又支付了11600元。现要求被告张良、朱秀琴立即归还借款5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张良答辩称:借款580000元是事实,利息按照3%支付到7月份后,在接到诉状前还支付了11600元。按1.5%月利率计算利息,原告多拿的利息应该扣除。被告朱秀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良与朱秀琴系夫妻。2012年6月7日、6月16日,被告张良出具借条向原告张冬花分别借款400000元、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被告张良按月息3%支付到2013年7月前。后又再次支付了11600元。2013年7月7日,被告张良再次出具借条向原告张冬花借款8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冬花陈述、被告张良陈述、借条在案所证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冬花与被告张良、朱秀琴之间的民间借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率过高,根据当地实际,酌情降低到月利率1.5%。被告张良辩称利息支付到7月后还在支付,除在接到本案诉状前支付的11600元外,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张良亦未举证证明,故将双方利息计算到2013年6月30日,被告共支付利息193100元,按照月利率1.5%调整后,超出的利息为96500元,加上起诉后11600元,合计108100元,作后期利息或本金予以扣除。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良、朱秀琴未举证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良、朱秀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冬花借款58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3年7月1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多支付的108100元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张良、朱秀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巧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