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7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洪云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云,临沂市省煤器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725-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云。被执行人临沂市省煤器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临罗人劳仲裁字(2013)第040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省煤器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