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梁安平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安平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梁安平,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慧,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雄县三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梁安平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据号码10500053-20933685,出票人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320015963360********,收款人溧水县昱达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溧水支行,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3年4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0月27日,有背书),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雄县三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且申请人梁安平于2013年11月8日已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梁安平或申报人雄县三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梁安平承担。审 判 长 黄殿龙审 判 员 章春保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