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09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罗文容与张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容,张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09774号原告罗文容。被告张德荣。原告罗文容诉被告张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兴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钟俊、汤世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文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荣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文容诉称,2012年8月31日被告以承接工程所需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2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还款,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在借条上标注2013年以前免收利息,但之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9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德荣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其中5.4万元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6万元系现金支付,双方约定由被告2012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如果被告逾期未还清,则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每月支付2700元违约金给原告。2013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催收还款,经协商,被告的借款在2013年以前不计利息。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借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存款回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因被告张德荣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张德荣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HYPERLINK”http://www.chinalawedu.com”t”_blank”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部分银行转账的证据为凭,据此,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文容归还借款9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2850元,由被告张德荣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向原告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郑兴隆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