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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6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任卫涛、任小卫、曹新江、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68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号。负责人王成军,主任。被执行人任卫涛,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小卫,女,汉族。被执行人曹新江,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C5-140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任卫涛、任小卫、曹新江、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2)陕证经字第00029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任卫涛、任小卫、曹新江、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83923.37元、罚息316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任卫涛、任小卫、曹新江、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法执一字第006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