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加春,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成年,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