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南民初字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严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00018号原告严某,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胡家墩城东六组586-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01197309011142。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冷炳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雁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