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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南民初字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严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00018号原告严某,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胡家墩城东六组586-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01197309011142。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冷炳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雁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