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执字第003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宿松县佳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成红、蔡永娥、唐新德张权红、安庆市宿松县宏发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33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宿松县佳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彦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成红,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从业者。被执行人蔡永娥,女,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新德,男,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权红,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庆市宿松县宏发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成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1)松民二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宿松县佳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4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2013年9月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权红在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存款至还清100000元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张权红所有的在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22000元。2、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权红所有的在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