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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杨艳平诉杨有景、杨元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平,杨有景,杨元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杨艳平,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有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被告杨元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平诉被告杨有景、杨元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艳平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