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学民与赵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民,赵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民被执行人:赵立军申请执行人李学民诉被执行人赵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镇民二初字第2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镇民二初字第235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少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庆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