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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唐文峰与刘桄兵、高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峰,刘桄兵,高湘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唐文峰,男,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被告刘桄兵,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委托代理人南新丹,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湘凤,女,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文峰诉被告刘桄兵、高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文峰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唐文峰承担。审 判 长  尹堂舟代理审判员  周海兵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远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